近日,官司缠身的电视剧《激情燃烧的岁月》侵犯《我是太阳》著作权一案有了最终结果,北京市高院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驳回原告北京九歌泰来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指控的97处内容中有3处涉及故事背景、故事整体框架和主人公的性格,二者虽然有相似之处,但这是由于两部作品题材相同造成的,这些内容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或表达方式。其余94处内容涉及故事的情节、细节及对白,其中63处《激情燃烧的岁月》与《我是太阳》基本相同或相似,应认定这些情节和细节是《激情燃烧的岁月》使用了《我是太阳》的内容。而其余31处具体的表达完全不同。 虽然法院认定了《激情燃烧的岁月》使用了《我是太阳》的部分内容,但法院同时认为,判断被控侵权作品是否构成对原有作品改编权的侵犯,应当取决于其是否使用了原作品的基本内容,而本案中涉及的63处相同或相似内容,不能构成《我是太阳》的基本内容,因而《激情燃烧的岁月》不构成对《我是太阳》的改编和对摄制权的侵犯。据此,法院驳回了九歌泰来公司向《激》剧制作方索赔255万元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