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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宝昌回应《大宅门2》侵权官司

2004-6-18 22:39 ETPOP.COM 邬晓佳

  晨报讯 郭宝昌的《大宅门2》侵权案日前开庭。由于其《大宅门》的著作权早前转卖给了中视传媒公司,而在与其他几个公司联手摄制的《大宅门2》里又出现了与《大宅门》相关的内容,因而中视传媒把郭宝昌为法人代表的深圳大宅门影视公司和世纪英雄、华谊兄弟等6家公司告上了法庭。北京市一中院目前正在审理此案,但开庭之日郭宝昌并未出庭。记者致电郭宝昌,他以此案正在审理中为由不愿多说,但表示:“我难道自己抄我自己的东西?唉,现在这官司怎么打还不知道呢,不说了,不说了。”

  据悉,原告中视传媒公司认为,《大宅门2》内容与《大宅门》有相似之处,侵犯了其对《大宅门》剧本的著作权。原来,1996年10月,深圳海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郭宝昌签署了一份合同书,约定将电视剧《大宅门》的著作权转让给海王公司。随后,海王公司又与郭宝昌分别签署了两份协议书,确认海王公司对电视连续剧《大宅门》剧本拥有著作权。2000年3月,海王公司又与中视传媒公司签下合同书,中视传媒公司取得了《大宅门》剧本的著作权及所产生的电视剧、素材并包括其衍生的附属产品的开发权和所有权。中视传媒要求6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800万元。

  但郭宝昌的深圳大宅门影视公司却另执一词,他们认为当初的版权转让是无效的。据悉,郭宝昌与海王公司签下的协议中除约定他拥有《大宅门》15%的售后利润外,海王公司还应支付版权转让费50万元,但海王公司没有履行这些义务,因此该版权转让无效。与此相应,中视传媒也就不能取得《大宅门》的版权。此外,即使版权发生转移,郭宝昌也拥有创作和拍摄《大宅门》续集的权利,因为郭宝昌与海王公司签下的合同中对续集的创作设有限制条件,那就是在《大宅门》首映前,郭宝昌不得发行与《大宅门》情节相似的作品。这意味着在《大宅门》播映后,郭宝昌有权创作和拍摄《大宅门》续集,因而不构成侵权。目前,郭宝昌正在拍摄新片,他表示,代理律师会应付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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